83警 视
聚焦基层工作生活!
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来源:网络综合(本文内容均引用公开报道。)
核查吸毒贩毒人员这种事情对于基层所队的警察而言是日常工作,但这项工作中最让人谨慎和担心的是这些人为了逃避检查、拘捕而进行自残甚至自杀的行为。
如果吸毒人员为逃避警察核查,跳楼逃跑,却不幸坠楼身亡。家属起诉警察,法院如何判决?
今天我们就来看两起真实的案件,看看当事法院是如何审判的。
案例一:
某日晚20点10分,被告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去A网吧核查一名吸毒前科人员董某猛,处警民警着制式服装到A网吧未查到董某猛,后到隔壁的B网吧继续查找,B网吧工作人员告知处警民警,使用董某猛身份证上网的人在5号机,民警来到5号机发现无人,但电脑却开着。
此时管理人员告诉民警5号机人员在卫生间,民警随即在卫生间外守候,数十秒后,当董某猛走出卫生间,民警即对其身份进行盘问,但董某猛当时否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应处警民警王某、杭某的要求,带两民警到其所住的某宾馆三楼8310房间去查找“董某猛”。到宾馆后,两名民警王某、杭某,董某猛和该宾馆的服务员邓某共四人来到宾馆三楼。
当民警王某、杭某进入8310房间,并在房间内核查入住人身份时,跟随其后进入房间的董某猛,从8310房间跑出至宾馆三楼走廊南面窗口,从三楼翻窗跃下,摔至一楼水泥地面,后经送医不治身亡。
董某猛家属后将派出所出警民警告上法庭。他们认为:
1、警察对董某猛实施盘查没有法律依据;
2、警察对董某猛盘查时将其带离网吧没有法律依据,且该行为是造成董坠楼死亡的重要原因;
3、被上诉人将董带至宾馆,疏于管控和防范,发生董坠楼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4、董坠楼后,被上诉人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派出所系接110指令派干警核查有吸毒前科的董某猛,其出警行为合法有据。原告以《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为依据,诉称被告盘查行为违法系适用法律依据不当。
在出警中,处警民警身着制式服装进行盘查,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董某猛虽以其本人身份证登记上网,但在处警民警向其核实身份时,董某猛未予以认可,处警民警在当时并无充足的事实和依据,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以致随后与其一同前往宾馆8310房间查找“董某猛”。
由于在网吧并未当场确定被盘查的人即为董某猛,处警民警与被盘查人到宾馆的行为应视为公安机关查找行为的继续,而非原告所称继续盘问。
因此,处警民警与董某猛一并到宾馆去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处警民警与董某猛从网吧出来后,目标准确地直接到宾馆8310房间的这一事实来看,应是董某猛应处警民警的要求带领两民警前往的。在从网吧至宾馆8310房间期间,因董某猛未被确认为系110指令要求核查的人员,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和管控。
当处警民警随董某猛到宾馆8310房盘查时,盘查行为的关注点在房间内人员身份上,然而此时董某猛却在其身份即将暴露之际,快速跑出房间至三楼南面走廊尽头翻窗跳下。董某猛采取这种跳楼的方式躲避民警的核查,以致造成坠楼后伤重送医不治身亡后果,这与被告处警民警的盘查行为并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属意外事件,被告的盘查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原告据此诉请确认被告盘查并带离董某猛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然,董某猛的家属并不认可一审法院的结果,又进行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1、被上诉人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两执法民警着装来到网吧盘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两执法民警带董某猛到宾馆应属于盘查的继续,此阶段的执法行为并无明显不妥。
3、董某猛趁两执法民警盘查他人无暇顾及时,从宾馆三楼窗户往外翻走,意外坠落导致死亡,该结果与被上诉人盘查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两执法民警在整个出警过程中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二:
宋某在陆某某家中聚餐,碰巧遇到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居委干部的陪同下,到曾经吸毒的陆某某家走访。民警敲开门后,将陆某某叫到门外楼道内谈话,宋某见状情绪不稳。
民警在出示工作证后,要求在场的其他人员配合出示身份证。这时,宋甲突然踩在凳子上跳出窗外。
事发后,民警控制住在现场其他人,但宋某送到医院后即被确认死亡。
次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宋甲的心血和尿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宋某尿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一周后,公安局收到宋某的儿子宋某某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要求确认派出所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24,6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丧葬费23,376元,总计近80万元。
但公安局认定派出所民警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身份核查,该执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宋某跳楼后,民警及时安排在场人员拨打120电话到场施救,履行了救助义务。宋甲由于自己吸毒,采取跳楼逃跑的方法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导致坠楼身亡,该死亡结果系因其自己行为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赔偿。
但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作为请求行政赔偿的必要前提。宋某跳楼身亡系其自身原因。宋某跳楼后,民警及时安排在场人员拨打120到场急救,履行了救助义务。公安局在宋某某申请国家赔偿后,通知宋某某补正并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宋某某诉求如下:
1、人民警执法行为违法,民警至陆某某住所检查时未出示检查证,在检查宋某等人身份证时未出示工作证件。
2、人民警察所作询问笔录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宋某坠楼后,在场民警未尽到及时抢救义务,致使宋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4、因人民警察的违法行为导致宋某精神紧张而坠楼,被上诉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5、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当地居委干部的陪同下,至曾经吸毒的陆某某家中走访,民警在与陆某某交谈过程中发现在场的其他人员有吸毒嫌疑,遂由另两位民警在出示工作证后,要求包括宋某在内的在场人员配合出示身份证。被上诉人民警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其次,宋某跳楼死亡与被上诉人民警执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内容以及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确认的事实,当时民警在查验其他人身份证时,宋某突然跳楼,民警对宋某既无言语威胁,也无肢体冲突。宋某的跳楼行为完全出于其自身的原因,与民警正常的执法行为无关。
上诉人认为是被上诉人民警的执法行为导致宋某跳楼,有违常理,本院亦不予采信。
再次,宋某跳楼后,救护车五分钟后即到达现场,但宋某在送医途中不治身亡。在场民警已履行了及时救助的义务,不存在拖延救治而导致宋某死亡的情况。
综上,被上诉人民警执法行为合法,宋某跳楼身亡与被上诉人执法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警亦不存在拖延救治宋某的情形。被上诉人所作不予赔偿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警界
来源:网络综合(封面图来源网络)编辑:唐唐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向原创致敬
投稿/合作 请加微信:supolice110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书籍,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微视、抖音、快手@83警视
83警视,为基层发声义不容辞。
83警视
聚焦基层工作生活!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