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核心裁判要旨】
法律不强人所难。环境行政处罚应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结合违法原因、违法情节、主观过错、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作出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对于相对人主观无过错情况下实施的、没有造成危害的未验收先运营行为,且处罚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行政机关不应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关于被诉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与必要性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
第一:行政处罚,必须过责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
第二,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盈海公司虽然未批先建,但是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反而有利于环境保护。
最高法院认为,盈海公司建设运营的清澜污水处理厂具有净化和处理污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健康的公益性;此不同于产生和排放污水的企业。文昌市环境局作出的《文昌市环境局报告》亦认定清澜污水处理厂污水经处理后均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各项污染物指标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限值。故盈海公司虽存在“未验收先运营”,但不仅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反而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三,环保部强调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
盈海公司主张,其在接受第一次行政处罚后,曾向文昌市政府提出报告,请求暂时关停污水处理厂,但未获回应。文昌市水务局还于2018年11月16日函告盈海公司,同意接收当地16家餐饮单位排放污水、2018年12月12日函告盈海公司,要求其对海南勤富食品有限公司排放污水接入厂区进行处理。而且,将各项排放指标达标的清澜污水处理厂关停,有可能造成当地大量生产生活污水得不到处理,从而直排入海造成环境污染。污水处理厂内滞留的废水、废液、废渣等污染物亦可能存在二次污染的风险。生态环境部2019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环综合〔2019〕74号)规定,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清澜污水处理厂之所以“未验收先运营”,系根据相关部门要求与污水处理的客观需要而实施,其自身善意无主观过错;虽形式上违反法律规定,但与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一致,且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恶果。
第四,根据规定,“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文昌市环境局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参照本条精神,并综合考虑“未验收先运营”违法行为的原因、后果但未予考虑,裁量权行使不当。即便文昌市环境局对“未验收先运营”首次处罚30万元尚有一定合法性与必要性;但在盈海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后,及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促进配套管网建设,主动请求文昌市水务局牵头做好环境竣工验收工作,并在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即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文昌市环境局对全年污水处理费收入仅300-500余万元的企业,作出100万元的罚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亦无必要,且易生推卸上级环保督察责任之嫌。
第五,基本原则:法律不强人所难,行政机关处罚不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应当撤销。
综上,“法律不强人所难”。盈海公司虽然客观上存在“未验收先运营”违法行为,但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对其再次处罚既不符合善意文明执法理念,也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法治要求。文昌市环境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未能全面考虑污水处理厂“未验收先运营”违法行为的特殊性,未全面考虑违法行为客观原因、危害后果、主观过错以及事后的补救完善等因素,裁量结果明显不当,应予撤销。44号复议决定错误维持应予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盈海公司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行初41号行政判决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65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文府复决字(2019)44号行政复议决定;
三、撤销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文环罚决字(2019)51号行政处罚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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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业务(商业秘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建设工程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一直以来,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常见多发的具体实务问题,和大家分享了具体的应对方案和诉讼策略,形成了数百篇专业文章。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