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系一名15岁的高中学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根据医嘱需卧床静养6个月。李某向所在学校申请休学一年,休学期间除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外,还产生一年期的学费损失、生活费用若干。现李某将该起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人诉至法院,请求赔付其上述各项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受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作为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时,产生各项误学损失如何认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项目包含误工损失,法律上虽未将休学损失列入单独的财产损失范围,但是被侵权人支出的各项休学费用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对于休学期间的学费支出,有确定的数额和用途,是受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必然支出,应认为属于被侵权人的直接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责任人赔偿的,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数额应包含于侵权人事故车辆保险赔付范围,由保险公司直接进行赔付。
学生休学在家,不仅没有收入,还要消费支出,会给家庭带来额外的开销,客观上也会延误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必然造成财产损失。这些损失的发生并非原告主观故意,而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如不支持其休学期间生活费用,不能弥补其因受交通事故遭受的财产损失,对被侵权人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因保险合同约定,该项间接损失往往不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内,此时应由侵权责任人个人进行赔偿。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