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两起案件中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为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来为孩子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
据了解,两起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都没有符合条件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目前均由丰台区儿童福利院代养。为此,丰台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依法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丰台区检察院对此做出支持起诉决定。

其中,未成年人小郭是由郭女士在2008年11月6日晚上在住处楼下车后备箱上捡拾到的。之后,郭女士和丈夫一直抚养小郭。然而,在2022年4月11日,郭女士因小郭没有户口,无法正常上学、就医和乘车,决定放弃抚养,求助民警将小郭送至救助站。同一天,小郭被送至丰台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随后于2022年8月转至丰台区儿童福利院。此外,小郭的DNA分型结果已被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但目前还没有找到匹配的结果。
另外一名未成年人小鹏出生于2014年,其母亲王女士患有精神疾病,生父不详,而小鹏的姥爷于2006年去世,姥姥于2007年去世。小鹏的母亲没有兄弟姐妹,而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经去世。在2016年,根据王女士住所地居委会的申请,丰台法院宣告王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由居委会担任王女士的监护人。2014年11月,经丰台民政局同意,王女士住所地居委会委托丰台区儿童福利院对小鹏进行临时抚养,并签订了委托抚养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出现问题时,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或其他危险环境中,可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监护。最终,丰台法院在这两起案件中,判决指定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为小鹏和小郭的监护人,以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庭审期间,1名市人大代表、3名区人大代表以及9名北京市民政局下属单位——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北京市救助管理总站的干部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