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宋莹 马佳慧)永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企案件中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原则,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近日,永吉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林市某境外就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签订《办理韩国五年多次往返签证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赴韩国签证,收取原告办理费用,办理期限2个月。一年后,因被告未能如期办理签证,双方签订《退款保证书》,解除双方签订的《办理韩国五年多次往返签证协议书》,被告承诺将办理款退还原告;如不能按时退款,每月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额退还本金为止。后被告未按时退款,之后既未退款也未支付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该案件的情况,经联系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明晰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后多次通过电话沟通,被告方承认案件事实,表示由于之前疫情原因,公司经济效益一直未好转,确实无法支付欠款。在得知被告公司不是不想还款,只是资金暂时有困难,不能及时付清,法官敏锐察觉此案有达成调解的希望,于是第一时间联系到了王某。王某在电话里情绪很激动,认为被告是故意不还钱,自己手里握着双方签订的《退款保证书》,必须让被告公司一次性付清。法官首先稳定了王某的情绪,然后约王某到法院当面交谈。次日,法官在审判庭向王某耐心细致的分析了此案的利弊,在向王某释法明理后,王某卸下了对法官的防备心理,选择相信法官的解决途径,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法官在该案件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企业因三年疫情对经营境外劳务输出带来的巨大影响,为不使企业因诉讼陷入困境,给企业回暖提供时间保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加大了调解工作力度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编辑:正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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