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被告人孙某贪图小利,经同乡好友介绍,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转账使用,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孙某在同乡好友的介绍下,得知可以通过出售银行卡获取收益,虽然认识到他人可能正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转账使用。经查,孙某的两张银行卡涉电信诈骗犯罪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
之后,孙某被民警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孙某作出上述判决。
石景山法院刑庭庭长李婧介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租售“两卡”,这对于无业及低收入群体的吸引力很大,导致一些人在犯罪分子的蛊惑下沦为帮凶。同时,由于租卖“两卡”的行为并非直接参与进诈骗犯罪之中,被告人虽然意识到是在帮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仍心存侥幸。另外还有部分行为人对自身帮助行为产生的危害认识不足,误认为并不会触犯法律。
该案被告人因贪图小利,在同乡好友的介绍下,得知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虽然意识到他人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面对不法利益的诱惑,仍然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供诈骗分子转账使用,并配合提供刷脸等服务,导致多名被害人蒙受巨额损失,自己也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此,李婧也提醒社会公众,要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卡、网银U盾等存取工具,远离帮信罪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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