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冠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市局关于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加大对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食品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干鲜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案
2023年6月9日,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干鲜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我局接到对某干鲜店采购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E202301021446),该店采购的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立案。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6月9日,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豆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选购的食材。而长期食用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豆芽对人体有较大危害,可能导致人体健康机能受损,直接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香油坊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0日,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香油坊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73.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4日,我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检验报告》NO:SBJ230156、NO:SBJ230157,该香油坊生产的香油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73.6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中非法添加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人体有较大危害,长期食用可能导致人体健康机能受损,直接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冠县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的行为,使我县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来源: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下一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百科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