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李雨晨
“它们是孙大爷党员身份和军人荣誉的证明,诠释了一名老党员爱党、爱国、爱人民的理想信念,镌刻了一名战士出生入死、保家卫国的燃情岁月……”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公布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因弄丢孙大爷所珍藏的《党费证》,以及在多个战役中用鲜血换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奖章证书》,两家公司被判赔偿孙大爷各项损失共计57000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孙大爷1929年11月出生,1946年9月参军,194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1955年6月29日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奖章”,同时获得《奖章证书》。2021年,孙大爷曾工作过的北京某电力建设公司为制作荣誉册、举办“红色珍品”展览,向孙大爷借用包括案涉《党费证》《奖章证书》在内的奖章及证书,交由北京某装饰公司设计制作画册。
然而,因疏忽大意,北京某装饰公司将孙大爷的《党费证》和《奖章证书》遗失,现无法寻回、无法重新制作或者复原。孙某某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北京某电力建设公司、北京某装饰公司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前者辩称,奖章证书系装饰公司保管不善导致丢失,自己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者表示歉意,但认为孙大爷索赔数额过高。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党费证》和《奖章证书》不仅是孙大爷党员身份和所获荣誉的重要证明,更是其自解放战争时期参军入党后,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实物证明,同时也是珍贵的革命历史文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二被告在借用和保管过程中,均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更为审慎的保管措施。
本案中,二被告在物品交接和存放过程,均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未将上述物品采取专人保管、专门存放,导致案涉《党费证》和《奖章证书》的遗失,二被告均存在过失。孙大爷要求二被告赔偿财产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孙大爷财产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损失5000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
承办法官认为,荣誉证书、奖章等对于老年人而言不仅仅是普通的“老物件”,更是其荣誉的证明和人生历程的记录,承载着革命前辈拼搏奋斗的记忆,凝聚着历史和时代的荣光。对于此类具有重大纪念意义和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借用人、保管人均应当采取更为审慎的保管措施,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二被告将《党费证》和《奖章证书》遗失,给孙大爷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审理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党费证》和《奖章证书》的纪念意义、物品价值、二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给孙大爷带来的精神损害等因素,合理确定了孙大爷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金额。
房山法院认为,本案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被告学习榜样、向榜样致敬的初心亦予以肯定,对弘扬敬老爱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英雄精神,牢记时代使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