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10日,武某向银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逾期后,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武某履行还款义务。武某对贷款事实无异议,但主张银行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本案中,有点儿法律常识的武某提到了诉讼时效?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呢?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诉讼时效,会影响到权利人的胜诉权。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话,法院就对权利人的请求权不再予以保护。
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呢?
法条链接

诉讼时效是否固定不变呢?本案中,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适用借款事实发生之时的法律规定。

银行在借款到期后向武某主张偿还贷款权利,在报纸上刊登催款还款公告,两种行为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因此,经过计算银行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银行主张权利是否已超诉讼时效,经审查,银行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向武某主张过偿还贷款的权利,之后又两次在报纸上刊登催款还款公告,两种行为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银行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银行要求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的法律设定是为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