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涉及广大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那么,什么原因才可以对个人、企业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征收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被征收方有没有权利拒绝或者申诉?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告诉您。
律师解读
一、什么原因才可以对个人和企业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主权和调控权,也体现了对被征收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公共利益是指与社会整体或者社会大多数人有关的、符合社会公共目标和价值取向的利益。具体到土地征收,就是指为了满足国家发展战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公共事业、改善人民生活等目的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变更。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我国目前规定了六种可以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形,分别是: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从这六种情形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确有必要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土地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占用或者侵占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征收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
既然土地征收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的平衡,那么征收的程序和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对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前置程序。这是土地征收的重要环节,目的是保障被征收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促进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减少征收纠纷。具体包括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等六个步骤。在这些步骤中,被征收方可以了解征收的范围、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信息,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对征收方案进行质疑和反驳。只有完成了这些前置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能申请征收土地。
2、征收批准权限。这是土地征收的核心环节,目的是保障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防止滥用征收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审批权的决定》,除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八个试点省份外,其他省份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需报国务院审批。其他情形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
3、征收补偿标准。这是土地征收的关键环节,目的是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物权法》第四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等规定,被征收方应当获得以下几种补偿:
(1)土地补偿费。这是对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补偿,按照不低于当地近三年平均地价或者区片综合地价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标准确定。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是对被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上存在的房屋、林木、作物等进行补偿,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或者生产成本价确定。
(3)安置补助费。这是对被征收农用地导致农民失去土地来源进行补助,按照不低于当地近三年平均年人均纯收入或者区片综合地价十六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标准确定。
(4)搬迁费用。这是对被征收房屋导致居民搬迁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5)社会保障费用。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