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一诺 通讯员 苑深圳 周莹莹
婚礼对新婚夫妇来说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但是,菏泽巨野的一对新人却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婚礼摄像师竟然把婚礼录像给弄丢了,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精神赔偿?近日,巨野县人民法院龙堌矿区法庭法官杨德山审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婚前找到被告某摄影工作室为自己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并向被告支付服务费3500元。婚礼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自己的婚礼录像时,被告称因电脑硬盘损坏无法修复导致婚礼录像丢失,无法交付婚礼录像,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3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庭审当日,原告赵某和被告经营者耿某按时到庭,杨德山法官立即组织了庭前调解,因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争议较大,遂决定先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认为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情感价值和一定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记录婚礼的影像资料丢失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摄影工作室也称影像资料确实无法恢复,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影像资料丢失是无心之过,无法接受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先向被告耿某释明法律法规,让其换位思考,虽然婚礼影像资料本身的物质价值并不高,但对原告而言却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给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和终身遗憾。经调解,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随后,承办法官又找到原告,起初原告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太少了难以接受,承办法官对其进行耐心劝解,摄影工作室也是无心之过,虽然赔偿的金额与其心理预期有一定的差距,但这也是摄影工作室的诚意,并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情节,过错,获利程度,经济承受能力,受诉法院经济水平等情节决定赔偿数额。最终,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赔偿给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本案中,摄影工作室将摄影资料的丢失,造成了原告永久性遗憾和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其违约行为侵犯了赵某某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一些具有特殊情感记忆的物品,例如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陪伴生活多年的宠物等,被赋予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其精神价值可能远超物质价值。作为经营者,要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对顾客有精神价值的商品、服务,更要提升经营质量,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