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李慧然
实习生 龙佳佳
“无论今天离婚诉讼的结果是什么,我希望你们能明白,这并不应该影响你们尽到抚养孩子、履行监护教育的职责!”近日,蔡甸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发现监护人均有怠于对婚生女抚养的情形,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小花和小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生育一女名小丽,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小花便带着小丽与小伟分居,并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于离婚问题达成一致,财产问题不争不抢,但对于患有先天眼疾的婚生女的抚养却再三推诿。小伟、小花均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均以自身抚养困难,要求婚生女由对方抚养。考虑到小丽的年龄尚小,父母离婚本就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互相推诿”的抚养意愿更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利,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在调解阶段中多次向小花、小伟嘱咐妥善处理家庭纠纷,不要将大人之间的纠纷波及未成年人,最终,小花表示愿意抚养婚生女,由小伟支付抚养费。
为了引导双方当事人改变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对小花、小伟怠于对婚生女抚养的情形,承办法官当庭向小花、小伟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义务履行人小花作为婚生女的直接抚养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义务履行人小伟配合直接抚养人小花履行对婚生女的教育责任,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主动增进与婚生女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以促进婚生女的全面健康成长。二人在收到《家庭教育令》后均表示不会将今天的纠纷带到孩子身上,会继续一起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教育能更好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即使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在面临监护人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情况时,法院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及时、适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依法纠正监护人不当行为,发出《家庭教育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