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严格执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通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到安全技术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可以教育有关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执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观念。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顺利进行,必须从制度上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法可依,除本法有关规定外,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在事故调查阶段,根据事故等级由国务院或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事故处理阶段,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及时作出批复,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无论是发生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还是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事故调查进行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涉。否则,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在事故调查环节,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在事故调查组组成过程中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的过程,包括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等;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等。在事故处理环节,则主要表现为拒不服从有关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阻挠和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主要是为了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公正、独立、顺利地进行。但前提是事故调查是依法进行的。如果事故调查组及其人员不依法调查处理,比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不合法,事故调查的程序不合法,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借事故调查之名,超出调查职权范围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刁难甚至提出非法要求等,受调查的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并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权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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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