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韩先生,在某县有一处厂房。2017年某月,当地镇政府以上述厂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陆续向该公司作出了《事先告知书》《限拆决定书》。
后因韩先生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上述厂房,某镇政府又于2017年某月作出《强拆决定书》,决定于次日对韩先生的上述厂房实施强制拆除。
同月25日,某镇政府对上述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于是当事人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最终取得了比较不错的效果,通过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最终确认了某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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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多份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不属于乡村规划,被告某镇政府并无相应职权实施被诉行为。且某镇政府作出《强拆决定书》后第二天就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可能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对于被告未事先催告韩先生自行拆除涉案厂房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根据原《城乡规划法》(2015年版)第六十五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某镇政府作为乡镇一级政府,作出本案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镇政府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某镇政府行使其作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之前,应该事先催告某公司履行自行拆除涉案厂房的义务。若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拆除,某镇政府才能做出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中,某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在实施被诉强拆行为前,依法履行了催告韩先生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故应当认定某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之前未对韩先生作出催告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