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49.9元的商品,
为何最后要赔付250.9元,
一起来看看,
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3年8月6日,被告吴某某在原告海口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拼多多店铺下单剃须刀商品1件,原告8月7日通过快递向吴某某发送了合同约定的商品。8月11日快递送达,8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向其发送的商品并确认签收。
被告收到商品后,向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且平台退款成功。原告认为被告收到货后,因被告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被告有违诚实守信原则。退款成功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返还货款49.9元或者将商品寄回,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经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后,通过邮寄立案方式将被告吴某某诉至文县法院。


2023年10月23日,文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该案件涉案金额比较小,如立案开庭审理,会加重双方当事人经济负担,增加诉累。因此,诉讼服务中心法官立即联系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当天下午,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让原告公司诉讼代理人和被告通过线上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耐心辨法析理下,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失诚信,最终同意退还原告货款及诉讼材料整理打印费用、邮寄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250.9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购物走进千家万户,伴随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消费者网购货物后,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收到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商家退款后,消费者应当将所收到的货物,原物返还并不得故意损坏,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时,消费者应该返还商家退款。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应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坚守诚实信用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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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毛文祥
编辑 | 吴 雯
校对 | 张广文
来源| 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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