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贾先生发现某大超市卖的2.02元的面包已过期,于是向食药监局举报,最终超市被罚了5万元。可是当贾先生去找食药监局领奖时,却只领到了2毛钱,贾先生气不打一处来,怒将食药监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至少2000元奖金。
举报有奖?男子举报超市食品过期,罚款50000元奖励0.2元
(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当地食药监局面向社会宣传称:“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有奖。”贾先生看到这则宣传后,牢记在心,平时也会特别关注一些临过期的食品。
终于有一天,贾先生在某知名大超市发现了一袋过期的面包,虽然面包价格只有2.02元,但贾先生认为既然违法了,就应当一视同仁,于是他买下面包后,拍了照、拍了视频留证,然后就向食药监局进行了举报。
食药监局查证属实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的规定,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价值不足1万元的,罚款2000元至5万元,于是对超市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2.02元,以及罚款5万元的顶格处罚。
贾先生得知超市被罚后没多久,就收到了领奖通知,他如约来到食药监局,并按要求填写了举报书,以及举报奖励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这时贾先生已经在憧憬着,对方应该给自己几千元,毕竟罚款都罚了5万元。可万万没想到,贾先生最终只等来了0.2元。
贾先生当时气得不行,自己响应号召对违法食品举报,不说别的,就算是这份热忱也不止这2毛钱,而现在就连讨饭的都看不上2毛了。
贾先生实在难以理解,于是找到食药监局讨说法,但是对方却一本正经地回复称:《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奖励的,按照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而贾先生举报的涉案面包,货值金额就2.02元,按照规定,奖金就是0.2元,没有弄错。
看着这个规定,贾先生感觉自己被耍了,于是一纸诉状把食药监局告上了法院,要求食药监局撤销0.2元的原奖励,改为奖励金额最少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对于这个问题,不少网友吐槽,食药监局要是这样弄的话,那以后谁还去举报?坐公交去食药监局都还得1块呢,打电话还得要话费呢。
还有网友表示,既然是一个2.02元的过期面包,那为何要罚5万元?这过罚相当吗?到底谁最黑?
那贾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在一审庭审中,贾先生拿出了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也就是说,贾先生认为,当地食药监局应当按照总局发布的《奖励办法》来处理,最低要奖励2000元。
但是食药监局辩称:
1、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均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概念,故给予贾先生0.2元的奖励并没有问题。
2、贾先生在法院有200多起类似案件,这足可以证明贾先生是职业打假人身份,他的举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并涉嫌敲诈勒索、扰乱机关单位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
综上,请求一审法院驳回贾先生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食药监局说得有道理,故驳回贾先生的诉请。
贾先生对此自然不服,自己举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这有助于食品安全环境的维护。而且自己是信任当地机关单位,支持单位工作才去举报的。如果单位都只是嘴上说得好听,实际却是在玩文字游戏,那谁还会做吃力不讨好的事?
为此,贾先生提起了上诉。二审中,法官是这么认为的:
1、在上下级部门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一致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不一致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且上级部门与下级地方部门不存在直接的领导关系。
不过,在业务范围内,下级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或领导。从这点来看,应当优先适用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在适用上下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导致行政行为结果出现较大差异时,应当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故应适用食药监总局的规范性文件。
3、食药监总局既然发布了举报奖励办法,这属于政府的公开承诺。
而贾先生在合法举报后,食药监局却作出了0.2元的奖励,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
4、职业打假人有好有坏,依法打假对促进社会健康有巨大作用,不应全部否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要求地食药监局重新对贾先生作出奖励行为。
最后,这两起官司打了一年半,贾先生总算得到了自己想要的结果,但当初他那一颗热心早已凉透,当初期待奖励的那份高兴劲,也已荡然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