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对加大洗钱犯罪惩治力度作出系统部署。北京市检察机关将反洗钱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上下联动、同向发力、扎实推进的反洗钱工作格局。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检察机关起诉洗钱犯罪21件21人,上下游犯罪起诉比率明显提升。在反洗钱看不见的战线中,检察官们洞若观火,用高超的专业水平与勇毅探究的精神与犯罪行为展开较量,精准有力打击洗钱犯罪。
“先后4次陪同购买理财千余万元”“帮助掩饰、隐瞒受贿所得70余万元”……6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彭聪收到了一摞厚厚的卷宗材料,里面详实地记录了一起涉嫌贪污贿赂引发的洗钱犯罪,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至检察院。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为上游犯罪及其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均构成洗钱罪。
“贪污贿赂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也是较常见的情形。”日前,彭聪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反洗钱事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政治安全,洗钱犯罪往往不是单独出现的,而是与上游犯罪并发、伴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正在研讨一起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彭聪(左),袁硕(中)。受访者供图
2022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郭某受贿案中,发现郭某将受贿所得存放在发小张某的银行账户内,累计存款1800余万元。为准确追踪上游涉嫌犯罪的资金去向,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专门聘请审计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进行资金穿透,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对资金流向证据和通信记录证据“两必审”,加大对疑似洗钱行为的研判力度。
通过对上游认定的受贿款项存储、转账过程进行全流程追踪,办案检察官彭聪发现,钱款经过多个银行账户“接力”后,部分汇总在张某账户购买大额理财产品,部分转入他人账户或被用于日常消费和其他支出。
“该案是否涉及洗钱犯罪?”“是。”在填写审查报告时,彭聪记录下这一情况。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涉嫌洗钱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22年9月13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查获。
卷宗显示,2008年至2019年,郭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30万元。
而早在2005年前后,郭某就以存私房钱为名借用张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2013年左右,我在协助她办理大额理财时,发觉她存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钱款,十分异常。”张某交待,她陪同郭某购买了三次300万元的理财产品,还有一次700万元的理财产品。
翻看卷宗材料中张某的供述,彭聪注意到,在意识到可能是贿赂款后,张某仍允许郭某继续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办理相关业务,这是典型的“他洗钱”行为。“张某明知钱款来源于受贿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号,阻断钱款与上游犯罪的联系,已达到掩饰、隐瞒钱款来源的效果,此时张某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应构成洗钱罪。”
确定具有主观故意时间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对该时间之后的上游收款时间、涉案账户资金转入的时间、转入凭证等进行逐一取证、核对,最终认定犯罪数额7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袁硕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黑钱洗白’的行为都以洗钱罪论处”。
袁硕解释说,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必须是七类犯罪之一,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黑钱洗白”行为可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定罪处罚。
“从过去办案情况看,职务犯罪与洗钱犯罪紧密相连、前后相承,贪污贿赂引发的洗钱犯罪在已立案查办的洗钱案件中占有相当比重。”彭聪称,2021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即全面审查七类上游犯罪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围绕涉案赃款重点排查钱款流向,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坚持上游犯罪、洗钱犯罪同步审查,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并以反洗钱为手段,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
在办理七类犯罪时,审查报告中将“是否涉及洗钱犯罪”单独列出。“这体现了当前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重视,也是倒逼承办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绷紧‘一根弦’,着重关注是否涉及洗钱,哪怕不是也要写清楚。”袁硕说。
据悉,在“一案双查”机制下,北京市检察机关推动洗钱犯罪立案29件。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坚持“一案双查”,加大在办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中同步审查洗钱等衍生犯罪问题力度。“在提前介入阶段要严格审查对洗钱等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交流和跟踪反馈;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追诉条件的洗钱等犯罪,依法提起公诉,筑牢金融风险防控的堤坝。”该负责人称。
“漂白”黑钱 “自洗钱”也是洗钱犯罪
洗钱分为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种。袁硕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自洗钱”没有单独入罪,只有“他洗钱”一种形式。当时司法实践及法学理论均认为,自洗钱的行为是对违法所得自然延伸的处置方式,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但自洗钱犯罪不同于传统赃物犯罪,自洗钱犯罪行为人意在“漂白”黑钱,使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系列“清洗”操作由黑转白,披上“合法”外衣流入金融市场,侵害金融秩序法益。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将上游犯罪与自洗钱犯罪作为非同种罪数关系,应数罪并罚。
近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发布了5个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披露的赵某集资诈骗、洗钱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自洗钱犯罪案件,他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间,某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以公司名义,谎称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权,以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返利,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为了将集资款“合法”化,赵某绞尽脑汁,利用实际控制的6家“空壳公司”,将部分集资款由收款账户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用于支付返利、佣金、房租、个人消费等。
据悉,赵某2016年即向某村委会提出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意向,但多年来仅停留于参观考察阶段,未开展审批、立项等实质工作,也未进行投资建设。
该案是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自洗钱犯罪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叶萍分析指出,赵某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作为“中转站”转移资金,看似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用于支付返利、佣金、工资、房租等公司支出以及个人消费,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规定,依法构成洗钱犯罪。
2022年6月13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赵某提起公诉,2022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其补充起诉。2023年5月15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赵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袁硕说,判断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涉及洗钱,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能够实现掩饰赃款来源、改变赃款性质的结果。如行为人将违法所得直接用于终端消费的,一般不构成洗钱罪;而将违法所得用于购买证券、保险或者进行其他投资理财活动,再以收益形式“漂白”违法所得的,则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入罪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遏制洗钱犯罪上下游犯罪的决心。”袁硕说。
洗钱暗流涌动 手法隐蔽且不断翻新
“随着信息网络、电子支付等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交织渗透,洗钱手法日趋隐蔽且不断翻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石林山在办案中注意到,当前出现了通过虚拟货币、地下钱庄、非法第四方支付、混业经营等方式进行洗钱,大大增加了洗钱犯罪打击和追赃挽损的工作难度。
石林山分析指出,目前洗钱犯罪呈现出复杂化、网络化、虚拟化等新特点。
在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石林山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进行频繁、多层分散、合并转账交易,以此让资金、资产远离其非法甚至犯罪性质的源头,以浑水摸鱼,混淆视听,使其看上去达到表面合法化的目的。同时,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进行洗钱逐渐成为趋势。
在近期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发现,该公司与大量空壳公司、个人存在资金往来,交易存在异常,且账户进行多层分级。“金额不大,基本是几千到几万元不等,有零有整。”收钱后,该公司再将钱款转给数百个个人账户,进行资金打散。
石林山告诉记者,亲友转账、金融理财、大额投资等洗钱手法都是“小case(小意思)”,目前滋生出的专业洗钱公司可为各类上游犯罪违法所得提供“洗白”服务,手续费一般为5%-20%。
这类空壳公司分散在全国各地,公司注册人或法人基本找不到。“有的锁定了公司法人,但调查发现,公司早已转了好几手,无法印证具体钱款的性质和用途。”石林山说。
石林山指出,洗钱公司的出现,加大了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难度。洗钱行为人会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表现出高度的有组织化、系统化,“这些导致洗钱犯罪呈现交易量大、单笔交易金额少、地理位置分散的新特点”。
据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发《关于建立反洗钱检察人员轮值协查机制的工作意见》,探索在全国首创反洗钱检察人员轮值协查机制,进一步强化反洗钱协查工作。
叶萍表示,反洗钱检察人员轮值协查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深化检银反洗钱合作,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优势,提升洗钱犯罪线索的研判分析效率,有效凝聚双方工作合力。
石林山说,目前全国办理的洗钱犯罪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要有力斩断隐藏的洗钱链条,今后需要下大力气,精准打击,推动反洗钱工作开展。
作者:韩飏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