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不服!河南村民,进18斤香蕉,花费27.5元,在自己小店里售卖。市场监管人员拿走2.4斤抽检,检查出农药残留超标,以违法食品安全法为由,没收剩余香蕉,开罚款5.5万元,村民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会如何判呢?
基本案情
河南驻马店,张某是本地村民。家里以种地为生,农村人一年365天,是干不完的活。可是,一年下来也挣不了几个钱。在乡村小学旁边,他家有一块地。于是,他就在那自建了房子,营业着一家水果店。
他的水果店,货品也算齐全。能来买东西的,都是村里的乡里乡亲,他卖东西从来不缺斤短两,村名对他也十分信任。由于是小本经营,自然也赚钱不多,可是对于家里来说,也是一点补贴。这天一大早,他就骑着小电动车,去镇上进货,进了1箱橘子,总共花费54元,同时还进了18斤香蕉,花费27.5元,回来之后就放在店里售卖。下午的时候,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来到他的店里,进行市场抽查。于是,就抽样带走了几样水果,包括早上进的橘子和香蕉。李某对于市场检查,也是十分配合。万万没想到,次日他们又到自己的店里,工作人员说:“昨天带走的水果,其中香蕉里“吡唑醚菌酯”超标,你这是违法了。”说着就把剩余香蕉全部没收,开出5.5万元的罚款。李某半天没听懂是咋回事。工作人员给他解释,就是香蕉农药超标了,按照规定要罚款。李某急忙解释:“我这是小本经营,凭什么罚我呀!农药不是我弄得,这还让人活吗?”说着一屁股坐在地上,两行热泪流了出来。自己只是一个农民,确实不懂法,可卖出一斤八两,获利1.5元,就要罚款5万5,这让他愤愤难平。面对高额罚款,自己实在走投无路,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水果店,经营的香蕉检查出农药残留超标,作为经营者,这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这个案例中,市场监管开了5.5万罚款,也是有法律依据,这个处罚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合理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过罚相当”,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这个案例中,张某进了18斤香蕉,市场监管抽样拿走2.4斤,他仅仅卖出一斤八两,其余全面没收,卖出去的数额较小,对于老百姓没有造成伤害。同时,他十分配合,供出进货的渠道,帮助工作人员深入调查,并且对农药超标不知情,因此,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他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对张某的罚款数额变更成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