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一张小小借条上,除了借款人、担保人,在空白处还出现了“神秘”的第三人签名,他的身份是担保人、共同借款人还是见证人?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这个“神秘人”需要担责吗?近期,虎丘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则案例。
2012年,老刘向小王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在借据上,小张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提供担保。期限届满后,双方于2013年1月约定借款延期一年,老刘在原借据上备注签字确认。这次债务的延期,担保人小张并不知情,也没有在原借条上签字确认。
当借款期限再次届满时,小王于2015年2月到老刘家要求还款。两人在原来的借条上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签字确认。当天老刘的儿子小刘也在家中,于是小刘也在借条的空白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后来,因未按期偿还借款,小王因为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老刘、小刘和小张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归还欠款。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刘的签名前有“借款人”字样,小张的签名前有“担保人”字样,而老刘的儿子小刘是在借款人、担保人签署日期的下方空白处签字,并未表明身份是“借款人”或“保证人”。而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小刘的身份是共同借款人,也无法认定是债的加入,应认定为见证人。见证人对本案借款无须承担清偿责任。
另查明,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借款延期一年的变动,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虎丘法院对原告要求老刘儿子共同偿还债务,小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老刘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主要法律主体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在一些情况下还有保证人、见证人等主体。保证人、见证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出借人若想通过第三人作担保或者共同借款人的方式降低出借行为的风险,一定要在第三人签署债权凭证时要求其将保证人或者借款人的身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明确表示,避免在发生纠纷时产生歧义,给维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使自己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