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商家频遭外省职业打假人索赔,法院这样判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文 何定坚/图
近期,南宁不少商店被外省职业打假人集中诉讼索赔。对此,商家怎么办,部门怎么看,法院怎么判?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进行了追踪采访。
近期案件猛增
挤占公共资源
南宁一城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今年以来,该院受理的此类诉讼案件猛增,据统计,有来自外省的十几名原告,向不同商家索赔,案情如出一辙:所购商品多在10元以下,购物数月后起诉商家,索赔1000元。如此集中诉讼,挤占了法院公共资源,他们也为此感到头疼。
记者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在北京、武汉、重庆等地,此前已出现类似职业打假人集中诉讼索赔的案例,有的地方明确表示不支持索赔,也有的地方判决商家赔付。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认为,若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商家确实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是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看实际情况,也有可能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跟法院判决并不冲突。因为法院判决赔付的是消费者的损失,而行政处罚是针对商家。
为防职业打假人,一些店主在手机上安装远程监控,随时查看店内情况。
该工作人员说,南宁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此类职业索赔的限定措施,很多投诉都是职业打假人举报的,目的性很强,耗费监管部门大量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也是深受其扰。
判决揭露真相
商家看到曙光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让众多被起诉的商家看到了曙光。
河南人王某在南宁一超市花3元购买了一瓶过期饮料,3个月后,他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索赔1000元。8月中旬,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家对过期食品予以撤柜处理,退回王某3元货款,但因原告半年内在南宁市各城区法院起诉50余次,多以购买过期食品为由主张退款并索赔,对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1000元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在半年时间内多次在不同超市、便利店购买过期食品并拍摄购物视频,原告购买过期食品的次数以及行为方式明显异于普通消费者,其拍摄视频显示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应认定其已知该商品存在质量瑕疵且默许瑕疵存在,并未对其购物存在误导,且原告在购买商品后未食用而是用于索赔,故其购买涉案食品的目的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获取赔偿金。原告短期内多次购买过期食品后提起诉讼以获取暴利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符。而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商品对其健康安全造成损害或危害,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店主们联名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立案申请书。
是否支持索赔
要看购物目的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麦鹰雄称,如果一般消费者在商家买到的商品已过期是事实,那商家就应该进行相应赔偿。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称,法院是否支持原告的赔偿诉求,关键是原告被法院认定为一般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各类主体,在司法裁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业、收入来源以及消费习惯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如原告在一段时间内在南宁多家店铺购买各类过期商品,其行为显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买习惯,被认定为“职业打假人”的可能性较大。
广西齐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勇说,若所涉案件原告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打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旨意,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而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显然超出了普通消费者的范畴。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弘扬社会正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不能成为职业打假人牟利的工具。
防范职业打假
需要共同努力
面对职业打假,商家又该如何防范?接受采访的商家坦承,“打铁还需自身硬”,商家要严密监控供应链,确保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严防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构建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也有法律人士提醒,商家在遇到职业打假人时,需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正当维权。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职业打假人承担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不要轻易跟对方私了,让职业打假人轻易达成目的。同时通过延长店铺监控保存时间等有效手段,搞清楚职业打假人从店内买到“问题产品”的真正原因,有的放矢,加强防范并收集有力证据,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
采访中,业内人士指出,减少“职业打假”现象,当寄望于“天下无假”的市场净化;遏制牟利性打假,更需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的主动履职和有效作为,提升法律实施精准度,通过司法解释和以案释法等,规范打假行为,惩治不当牟利,才能共建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