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五
设备管理
导读
案例一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案例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案例一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14时许,交通执法人员在吴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的三台吊机的防雷装置检测不在有效期,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二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5日,交通执法人员对常熟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港口作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所经营的1号、2号专用码头吊装作业区域未按要求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2处)。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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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执法人员提醒
港口设备设施是现代化港口从事装卸运输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资技术基础,是港口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设备设施管理工作要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加强对港口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评估和维修,保持港口设备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努力提高港口设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进一步提升安全绿色水平,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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