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大学退休教授王某到深圳参加室内公开场合讲座时,在台上公然吸烟,活动承办公司未及时劝阻。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对该公司进行了追踪检查并警告,接下来还将对王某在禁烟场所吸烟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张简
众所周知,吸烟无论对于自己还是他人的健康,都会产生极大的危害。特别是在室内公共场所,由于空气不流通,加上人流密集,一旦笼罩在二手烟的环境下,势必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作为拥有众多粉丝的知名教授,更应以身作则,把健康的观念传授给学生,而不是以吸烟作为讲座的标志。
原卫生部在2011年5月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并在第十八条第一款提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全国各地此后相继颁布了控烟、禁烟的法律法规,对于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进行明确的规定与管控。如《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24个月内再有未履行相关职责情形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15年6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禁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儿童医院在内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违反条例将被处以个人最高200元、单位最高1万元的罚款。2021年,北京市又发布了新版《控制吸烟条例》,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重申,比如在一些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也禁止吸烟,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
全面推动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令,强化经营者禁烟责任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做好相关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尤其是人员密集、环境封闭的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禁烟标识或警语,并设置专员对吸烟者进行监督与制止。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强对室内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落实和监督力度,积极倡导无烟生活理念,维护和促进群众健康。特别是学校,应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组织禁烟宣传普法活动,提高青少年认知,让禁烟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只有形成“禁烟行动相互监督,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共同合力,才能扎实推进室内公共场合禁烟工作,共创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作者单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